《社論:原轉小教室是公園「違建」?台北市政府行為之法律爭議》

作者|許丞毅

2022年3月13日,由原住民族歌手Panai Kusui、Istanda Husungan Nabu與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Mayaw Biho於2017年創立在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以抗議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漠視的「原轉小教室」,遭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要求拆除其於公園中設立之大帳篷。回顧原轉小教室倡議的歷史,過去近兩千天的日子裡,台北市與警方亦多次欲清除其於凱道附近倡議之藝術品與創作,然而台北市之行為是否如其所言具有相當的法源基礎,其行為與人民表達自由權利間的衝突也存在許多問題。

圖片/原轉小教室提供

首先,公園管理局所提的法律依據是,《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6、14款中規定,台北市之公園不得任意放置桌椅、棚、帳等,否則依照同法第17條可以對違法者處以罰緩。然而綜觀整部法規並無可以公權力強制移除人民於公園內擺設之物的相關規定,僅得以罰鍰作為對於人民行為的應報。此外,工務局以《行政執行法》32條的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此處的「間接強制」是指同法28條第1項所稱的「怠金與代履行」以要求人民實現同法27條所稱依法令而生之義務,也就是說,需要依法令人民有一定的義務,才可以行政執行法的規定要求間接乃至於直接的強制履行。但罰鍰要求的義務是「付出罰緩」,而非要求人民於期限內改善特定行為(在這裡就是拆除桌椅、帳篷),也不是行政執行法32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所以在此機關行為顯然混淆了怠金與罰鍰的制度,工務局用「強制執行」來合法化強制拆除的行為,從根本上誤解了法律的適用。

其二,公園管理局依照《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作業要點》中「三、各公園管理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二)如案件有本自治條例第13條第1、6款規定之情形,各管理機關於填具舉發通知單後,應即移送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欲以「改善環境衛生」之名將在公園內的桌椅擺設當作廢棄物予以清理,是否也在某種程度上將人民表現自我意見的權利也一併當作「廢棄物」給清理掉了?這是一種以規範為名的國家暴力,忽略原住民族團體的訴求,以「有其他方式表示言論自由」來搪塞當下的倡議,然而在傳統領域的議題上,原民團體已經使用過多少手段,卻仍然難以得到國家重視?原審法院亦提及透過申請程序上的要求限制人民(尤其在本案中為原住民族),可能在條件上扼殺了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

最後,當然也必須去思考國家怎麼定義「言論自由」、以「什麼樣的觀點」來看言論自由、放置桌椅能否算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要求把與法院所稱無關言論自由之桌椅(協助擺放的設備)移除後人民還可以繼續行使言論自由嗎?國家法治不應只為「秩序」(同樣地,哪種觀點下的秩序,漢人的秩序?原住民族的秩序?)的維護而存在,我們並非警察國家,機關在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必須考慮到其行為是否符合憲法所為表示的基本原則,考慮不同觀點後才能有所作為,否則國家的濫權根本不具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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