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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學生自治組織選舉將於5/6(五)舉行,為提供同學充足資訊,台大意識報製作會長候選人專訪供同學參考,本次學生會長共有三名候選人,其中三號婉拒受訪。 本篇受訪者為學生會長一號候選人-孫語謙。 本專訪採訪一號候選人孫語謙,一號候選人孫語謙為心理系大四學生。本專訪問答回覆部分以候選人受訪陳述經過編輯調整文字後完成。 編輯:柯采元、許權麒 一、參選動機與校長遴選 Q1:想請您簡述您參選的理念和動機為何? A:我認為所有的價值都必須回到生活來實踐。生活的行為背後有你抱持的價值,這些行為都會變成有力量的,學生不會與我們提出來的價值和議題脫節。我很多政見主要會從心理和空間層面來談。 我認為校園比起校外更有機會推動理想價值、實現理想生活,學生的身分也比較適合做這些事情,這是我參選的動機。我現在雖然大四要延畢了,但這是我也想展現出來的,大家的人生或是求學歷程不一定要遵循典型,例如四年畢業、雙主修、各種認證之類等。 Q2:總體而言,您如何評價第34屆學生會的施政?具體來說有哪些是您認為應當延續或改變的施政? A:學生會在這屆做了很多問卷、訪談的調查,我覺得這是有價值、有意義的,但這相比辦活動等等是較難被看見,我覺得這些東西需要在下學年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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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學生自治組織選舉將於5/6(五)舉行,為提供同學充足資訊,台大意識報製作會長候選人專訪供同學參考,本次研協會長共有四名候選人,其中一號、二號婉拒受訪。 本篇受訪者為研究生協會會長4號候選人 — 許冠澤。 本專訪採訪四號候選人許冠澤,四號候選人為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二學生,曾任上屆研協會副會長,本屆重點科技研究學院學代。本專訪問答回覆部分以候選人受訪陳述經過編輯調整文字後完成。 編輯:歐孟哲、許采蘋 Q1:想請您簡述您參選的理念和動機為何? A:我希望在校園政策決策上,可以翻轉現今制度,讓學生成為其中考量的因子,具體的實踐可能會在這次的校長遴選。因為我們知道校長還是掌握著學校決策的實權,不論是否當場主持會議,也可能是背後的決策者,這個校長會決定未來四年學校如何看待學生在參與校園事務的角色。現在來看應該是不及格,不管是行政會議還是防疫會議都沒有學生代表,防疫會議已經兩年多了,還是沒有學生代表,現在各種的決策,像睡會議室、睡帳棚,學生都是最晚知道的,光是資訊都不曉得,要關注學生權益就是相對困難的,所以我的理念動機就是讓學校的風氣可以翻轉。 Q2:今年初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確定由研究生協會會長出任。請問您對上次台大校長遴選發生的爭議有何了解?是否認為上次爭議反映出什麼樣的制度瑕疵,或是能夠改善之處? A:我覺得重點卡在管中閔是台哥大的獨董,遴選委員也有台哥大的老闆,事前也沒有迴避、揭露。我看了今年的遴選辦法,應該是有納入相關的迴避條款,但有趣的是決定要不要迴避,或是這個遴選委員有違法越權等事由,是要經過遴選委員的表決,因此這又要回到席次的問題。所以你問我要如何避免上次的狀況,就學生代表的增加也是滿關鍵的一點,很多的會議是三長(學生會長、學代會議長、研協會長)都可以出席,但校長遴選還是只有一個代表,而且這個代表又是三個職位在校務會議去表決。至少三長都應該要讓他們可以出席,但實際的人數、比例可以再討論如果未來又發現遴選委員身分的問題,你票都投不贏人家要怎麼講話,就是因為你人數少、聲音小,所以人家不把你當一回事,可是學生代表又是在整個校長遴選會議上最不會受到人情壓力等因素影響的人,如果你要問我要怎麼調整,那學生代表席次的增加應該滿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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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學生自治組織選舉將於5/6(五)舉行,為提供同學充足資訊,台大意識報製作會長候選人專訪供同學參考,本次研協會長共有四名候選人,其中一號、二號婉拒受訪。 本篇受訪者為研究生協會會長3號候選人 — 翁素蕙。 本專訪採訪三號候選人翁素蕙,三號候選人為本次會長選舉唯一的EMBA碩士生。訪問內容分為參選動機與政見、校長遴選問題、爭議事件,本專訪問答回覆部分以候選人受訪陳述經過編輯調整文字後完成。 編輯:魏辰安 一、參選動機與政見 Q:請問您參選本次研協會會長動機為何,另外您以 EMBA 學生的身份參選,是過往比較少見的,請問認為與一般研究生相比,有什麼優劣勢,如何了解普通研究生處境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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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丞毅 2022年3月13日,由原住民族歌手Panai Kusui、Istanda Husungan Nabu與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Mayaw Biho於2017年創立在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以抗議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漠視的「原轉小教室」,遭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要求拆除其於公園中設立之大帳篷。回顧原轉小教室倡議的歷史,過去近兩千天的日子裡,台北市與警方亦多次欲清除其於凱道附近倡議之藝術品與創作,然而台北市之行為是否如其所言具有相當的法源基礎,其行為與人民表達自由權利間的衝突也存在許多問題。 首先,公園管理局所提的法律依據是,《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6、14款中規定,台北市之公園不得任意放置桌椅、棚、帳等,否則依照同法第17條可以對違法者處以罰緩。然而綜觀整部法規並無可以公權力強制移除人民於公園內擺設之物的相關規定,僅得以罰鍰作為對於人民行為的應報。此外,工務局以《行政執行法》32條的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此處的「間接強制」是指同法28條第1項所稱的「怠金與代履行」以要求人民實現同法27條所稱依法令而生之義務,也就是說,需要依法令人民有一定的義務,才可以行政執行法的規定要求間接乃至於直接的強制履行。但罰鍰要求的義務是「付出罰緩」,而非要求人民於期限內改善特定行為(在這裡就是拆除桌椅、帳篷),也不是行政執行法32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所以在此機關行為顯然混淆了怠金與罰鍰的制度,工務局用「強制執行」來合法化強制拆除的行為,從根本上誤解了法律的適用。 其二,公園管理局依照《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作業要點》中「三、各公園管理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二)如案件有本自治條例第13條第1、6款規定之情形,各管理機關於填具舉發通知單後,應即移送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欲以「改善環境衛生」之名將在公園內的桌椅擺設當作廢棄物予以清理,是否也在某種程度上將人民表現自我意見的權利也一併當作「廢棄物」給清理掉了?這是一種以規範為名的國家暴力,忽略原住民族團體的訴求,以「有其他方式表示言論自由」來搪塞當下的倡議,然而在傳統領域的議題上,原民團體已經使用過多少手段,卻仍然難以得到國家重視?原審法院亦提及透過申請程序上的要求限制人民(尤其在本案中為原住民族),可能在條件上扼殺了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 最後,當然也必須去思考國家怎麼定義「言論自由」、以「什麼樣的觀點」來看言論自由、放置桌椅能否算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要求把與法院所稱無關言論自由之桌椅(協助擺放的設備)移除後人民還可以繼續行使言論自由嗎?國家法治不應只為「秩序」(同樣地,哪種觀點下的秩序,漢人的秩序?原住民族的秩序?)的維護而存在,我們並非警察國家,機關在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必須考慮到其行為是否符合憲法所為表示的基本原則,考慮不同觀點後才能有所作為,否則國家的濫權根本不具正當性。